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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与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紫薇风尚7号楼三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耿雅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涛,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宋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涛至今仍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涛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院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宋涛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陕A×××××北京现代牌车一辆,本院遂作出(2017)陕0113执6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前述车辆予以查封,并已将(2017)陕0113执62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该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予以处置。本案应受偿金额为35440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54400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宋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6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进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