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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威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422号原告:王威,无职业。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雨兰,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威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威负担。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