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威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422号原告:王威,无职业。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雨兰,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威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威负担。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