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钟庆先与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先,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1号之一原告:钟庆先,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庆先诉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钟庆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庆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庆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钟庆先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代理审判员 陆 彬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