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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金柱与李秀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柱,李秀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219号原告:李金柱,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李秀申,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李金柱与被告李秀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柱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方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