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志生与李树臣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生,李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生,农民。被执行人李树臣,农民。刘志生与李树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