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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达熙章与苗莲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熙章,苗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熙章。被执行人苗莲花。申请执行人达熙章与被执行人苗莲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7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熙章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莲花主动履行案款30400元,且已全部兑付申请人,本案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英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