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拉萨微茫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龙企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微茫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龙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财保4号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白玛才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战朝,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拉萨微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冉秀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龙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冉秀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龙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6套房屋(土地使用证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依法查封。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龙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6套房屋(土地使用证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央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