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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姜伟、王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姜伟,王亚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833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广龙、朱春霞,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伟,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XX。被告王亚红,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XX。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姜伟、王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广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伟、王亚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姜伟签订编号为72109040396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姜伟向原告借款352000元,用于购买位于的XX房产,借款期限为360月,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39年10月19日,执行年利率为4.158%,本合同执行利率按年调整。合同约定若被告姜伟逾期还款,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按照借款执行利率加收30%计算)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被告裕鸿公司自愿对被告姜伟的上述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姜伟签订《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姜伟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自愿将所购商品房进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并于2009年10月23日办理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被告王亚红作为姜伟的妻子,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声明,称自愿与姜伟共同偿还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购房担保借款责任》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姜伟发放了借款,以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为据。后来被告姜伟并没有依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姜伟、王亚红共同偿还原告贷款余额306086.39元,截止2017年2月7日的利息3503.95元、罚息34.78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合计309625.12元;2、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三、共同还款声明、同意抵押声明、结婚证复印件;四、《借款凭证》;五、逾期记录、欠款明细。被告姜伟、王亚红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姜伟与王亚红是夫妻,于200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3日,被告王亚红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共同还款声明》,载明:我丈夫姜伟购买裕鸿国际商品房,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叁拾伍万贰仟元整,我愿意共同归还贷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被告王亚红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声明》,主要载明:我系借款人姜伟的财产共有人,现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事宜,发表如下声明:1、我同意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叁拾伍万贰仟元用于购房,我愿意与借款人共同归还借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我同意将共有财产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该财产位于XX,在借款人违约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我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归还原告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2009年10月19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姜伟作为借款人、抵押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主要约定:贷款金额叁拾伍万贰仟元,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位于XX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人指定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账户,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360月,预计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39年10月19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30%,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4.158%;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20日;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叁拾伍万贰仟元整的贷款本金;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叁拾伍万贰仟元整的贷款本金;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至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等。2009年10月2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姜伟发放了贷款35.2万元。截至2017年2月7日,被告王亚伟共欠原告贷款本金306086.39元、利息3503.95元、罚息34.78元,共计309625.12元。另查明:2017年3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被告姜伟名下位于XX房产于2009年10月19日抵押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姜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被告王亚红出具的《声明》及《共同还款声明》,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姜伟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姜伟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王亚红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亚红应当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截至2017年2月7日,被告姜伟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6086.39元、利息3503.95元、罚息34.78元,共计309625.12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外,被告姜伟将自己名下位于XX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以上述房屋折价或对上述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姜伟、王亚红偿还借款本金306086.39元、利息3503.95元、罚息34.78元,共计309625.1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2月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并有权对上述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伟、王亚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306086.39元、利息3503.95元、罚息34.78元,共计309625.1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2月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二、如被告姜伟、王亚红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以其名下位于XX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姜伟、王亚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马俊辉审 判 员  贾 威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政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