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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文生受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230号被执行人:王文生,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太行南路。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王文生受贿罪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在被执行人王文生名下的车辆晋DYX**,查封期为两年。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生账户存款25365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3650元),或者提取、扣留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