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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7陈守兵与XX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兵,XX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兵,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XX剑,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陈守兵与XX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XX剑结欠陈守兵木工工资款26000元,XX剑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给陈守兵10000元,剩余款项16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XX剑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陈守兵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包括未到期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XX剑负担。该款已由陈守兵垫付,XX剑于2016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陈守兵。因XX剑未履行该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守兵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2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XX剑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姜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车辆没有啥价值,暂不需要处置。除此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陈守兵与XX剑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约定:一、XX剑从本月开始每月月底前还给陈守兵2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二、如果XX剑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则陈守兵不要求XX剑支付利息;三、如果XX剑有任何一期没有及时支付,则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鉴此,申请执行人陈守兵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XX剑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陈守兵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XX剑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