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彭会球、罗业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会球,罗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彭会球,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罗业武,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会球与被执行人罗业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68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