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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余桂兰、陈祖松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金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应,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桂兰,女,195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祖松,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祖忠,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以上四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兵、王莹莹,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学林,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桂兰、陈祖松、陈祖忠、陈萍、原审被告金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余桂兰、陈祖松、陈祖忠、陈萍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赵珺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