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谢常豹、黄家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常豹,黄家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谢常豹,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黄家庚,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谢常豹申请执行黄家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