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与广州坤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广州坤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广州坤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广州坤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2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街*号****室。法定代表人:冼东平。被执行人广州坤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广州坤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6号123房。法定代表人:朱贤奇。原告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诉被告广州坤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海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告广州坤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返还机票款39000元并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由被告广州坤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坤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6日,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以广州坤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广州坤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928元,执行费为5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坤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坤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