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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柳喜勇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喜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68号罪犯柳喜勇,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东山县人,捕前打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闽0626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喜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并处人民币20000元(已缴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柳喜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喜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获考核积分3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柳喜勇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柳喜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罚金未缴清,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柳喜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