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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闫建伟、刘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闫建伟,刘瑞娜,冯自山,闫景的,闫见雨,祝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7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建设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宋云海,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玛:91130527677350520F。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洋,张鑫,该行员工。被告:闫建伟,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刘瑞娜,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冯自山,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闫景的,女,1969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闫见雨,男,1987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祝杏飞,女,1987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闫建伟、刘瑞娜、冯自山、闫景的、闫见雨、祝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