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茂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杨茂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429号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86573641(1-1)。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正,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洲,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茂盛,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茂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