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满族,儿童,住望奎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母亲),女,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某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诗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