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07张文洪与陆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洪,陆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107号原告:张文洪,男,1954年06月0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陆巍,男,1991年06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洪诉被告陆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涉及案外人李冬连,其人工作、生活住址不明,相关事实无法查证,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洪撤回起诉。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