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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肖伟红与孙益海、XX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红,孙益海,XX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38号申请人:肖伟红。被申请人:孙益海。被申请人:XX琴。申请人肖伟红与被申请人孙益海、XX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益海、XX琴账户资金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伟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益海、XX琴账户资金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孙益海、XX琴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陶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仰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