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功成与文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功成,文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94号申请执行人:何功成,男,汉族,住旬阳县白柳镇。被执行人:文永久,男性,汉族,住旬阳县白柳镇本院在执行何功成与文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延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