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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赵春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赵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15号广发银行大厦。代表人:庞新锋,行长。被执行人:赵春雷,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历城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春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