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太民、牛平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太民,牛平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新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超,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太民,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牛平田,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太民、牛平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王太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418.9元款项;二、被告牛平田对被告王太民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平田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王太民追偿。王太民、牛平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王太民、牛平田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