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萍与刘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萍,刘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793号原告:马萍,女,1978年2月11日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新(系马萍丈夫),男,1977年1月22日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被告:刘文辉,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马萍与被告刘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马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90.81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