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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滕大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882号被执行人:滕大平,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滕大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天津银行信用卡中心20791.54元;退赔被害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15808.6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19999.13元;退赔被害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18165.14元;退赔被害单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49704.69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18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