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立新、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立新,潜晓军,陈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3号申请执行人叶立新,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潜晓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建芳,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叶立新与潜晓军、陈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潜晓军、陈建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立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在规定期限内,潜晓军、陈建芳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叶立新依法申请执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浙丽执管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案件提级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潜晓军原系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丽水市运管稽征协管中心职工,于2016年12月份辞职,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建芳无业,现患乳腺癌尚在治疗。两被执行人欠债金额特别巨大,莲都区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尚在审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提取了被执行人潜晓军工资130699.17元,拍卖了被执行人潜晓军、陈建芳共有的坐落在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43号1幢203室59.79㎡房屋,共计执行到位款项870699.17元,上述执行款项已依法分配给各案件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叶立新受偿6.9万元。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潜晓军、陈建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立新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潜晓军、陈建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潜晓军采取上网布控措施。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叶立新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建勇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金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