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红梅被执行人王元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梅,王元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郑红梅。被执行人:王元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履行方式作结案处理。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