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186号周X玉;林X池;杨X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玉,林X池,杨X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周X玉,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7112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林X池,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1113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粮食局。被执行人杨X嵌,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081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粮食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玉与被执行人林X池、杨X嵌民间借贷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209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X池、杨X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少波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