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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帅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0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帅,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8年6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09年4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1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7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帅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袁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袁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帅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帅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帅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诤审判员 范爱礼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