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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文强与杨正奎、周德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019号原告:杨文强,男,1955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正奎,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德友,男,1968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文强与被告杨正奎、周德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停止对原告继承的位于本县××梁村××桶组响水洞责任田的强行占用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本县××梁村××桶组响水洞责任田系原告母亲李田英承包经营的责任田,2016年正月原告母亲李田英离世后,该责任田由原告继承。2017年1月,二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用该责任田修建蓄水设施,将水源以3000元一年价格卖给杨家盖至朱家坝道路修建单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置之不理。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文强请求本院判决二被告停止对原告继承的位于本县××梁村××桶组响水洞责任田的强行占用侵权行为、恢复原状,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案涉的位于本县××梁村××桶组响水洞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权利,即原告杨文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