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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若龙与郑冰冰返还原物纠纷(2017)粤0103执3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若龙,郑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若龙,男,1982年5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被执行人郑冰冰,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若龙与被执行人郑冰冰返还款项��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款项77300元、执行费1060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未能实施扣押,故无法处理。本院经向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3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