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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惠芬与户县友好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芬,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杨惠芬,女,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诉讼代表人吴志英,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惠芬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25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7425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余案件款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冬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