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359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樊晶晶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樊晶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359号原告: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0170685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华惠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范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月,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晶晶,女,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晶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