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云飞、胡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云飞,胡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云飞,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执行人:胡海峰,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余云飞申请执行胡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海峰名下牌号为皖J×××××小型汽车,由于未能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海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000元,未执行到位19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