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嵩法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崔殿俭、彭国伟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嵩法执284号崔殿俭、彭国伟:本院(2016)豫03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国伟已将案件标的款97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崔殿俭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1355元由被执行人彭国伟承担。双方无其他争执,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嵩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