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2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与徐菊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徐菊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416号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负责人:何学斌。注册号:533123100008593。地址:盈江县平原镇密回路边陲翡翠城。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汉族,1959年3月13日生,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友谊县人,现住盈江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菊芬,女,成年,现住盈江县。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诉被告徐菊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在案件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