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燕南、陈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燕南,陈武,翁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章燕南,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武,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翁笑玲,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燕南与被执行人陈武、翁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武、翁笑玲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章燕南申请,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武、翁笑玲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根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