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艾霜兰与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霜兰,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949号申请执行人:艾霜兰,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尚锦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樊增明。本院在执行艾霜兰与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国有土地登记以及支付违约金。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房产、车辆、国土、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