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康民与被执行人蒲秋泉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康民,蒲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康民,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蒲秋泉,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蒲秋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秋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蒲秋泉以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北疆农资棉花仓储物流中心库区大门和海关大门及混凝土道路工程(一标段)在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蒲秋泉在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人民币37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