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罡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罡,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夏罡。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和,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辉,监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罡与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48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586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0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