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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盛国仕与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国仕,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盛国仕(身份证号码:6321231969********),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县亲仁乡盛家村**号。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0945-7),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法定代表人虞修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盛国仕与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盛国仕逾期交房违约金7874.38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7899.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盛国仕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盛国仕7899.38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宏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