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3152朱金荣与林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荣,林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荣,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明(系朱金荣之父),194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林桂芳,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荣与被执行人林桂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林桂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并走访了其所在村组,未发现林桂芳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陈桂平、林桂芳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明义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沈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