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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鲁道分与张乃银、张从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分,张乃银,张从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311号原告:鲁道分,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其,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乃银,男,汉族,1941年7月5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从烈,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鲁道分与被告张乃银、张从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鲁道分以诉讼主体变化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鲁道分负担。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