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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01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清怀、杨宏波,该社职工。被告张世军,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雪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