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30日,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无业。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9日,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金川集团公司热力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3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