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诉吕金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隆升燃料有限公司,吕金弟,许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037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住丰润区沙流河镇张家庄。法定代表人:吕金弟。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隆升燃料有限公司,住唐山市丰润区荣国南大路30号。法定代表人:赵春生。被告:吕金弟,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丰润区沙流河镇张家庄。被告:许金龙,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向阳小区***楼1门***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隆升燃料有限公司、吕金弟、许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