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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桂生物业服务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7楼。法定代表人黄惠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桂生,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桂生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番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赵桂生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珠江花园宁波阁26楼D室房屋,但因房屋价值远高于本案执行标的,故不宜对房屋作拍卖处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嘉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