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维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452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黎维芳,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黎维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维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