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任立华与范进朝、平山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华,范进朝,平山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244号原告:任立华,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进朝,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平山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07693-8。法定代表人:范进伟,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红旗南大街兴和家园商业楼3层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立华与被告范进朝、平山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立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任立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