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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尚换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尚换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04号罪犯周尚换,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港北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尚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2011年8月26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7日获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尚换自2015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85.20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周尚换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尚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周尚换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退赔情况、罚金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尚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公众号“”